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均可依所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要件,經財政部核准後,其繳稅方式,依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而有不同,若有分支機構者,由分支機構負責繳稅;若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可報經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負責扣繳;若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已於網站(https://www.ntbt.gov.tw)建置「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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